
- 索 引 号: FZ06905-1200-2024-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清市宏路街道
- 成文日期: 2024-07-25
- 标 题: 宏路街道关于印发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建材等六类工业企业摸底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宏街〔2024〕197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7·9”熔融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建材等六类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街道工业企业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整体预控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结合《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清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融应急〔2024〕42号),从即日起开展宏路街道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建材等六类工业企业摸底整治专项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夯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摸排我街道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建材等六类工业企业(突出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轻工重点、机械铸造等专项),形成工业企业分类监管清单,建立工业企业档案。督促各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五项重点职责,全面排查与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专项工作范围和事项
摸排我街道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建材等六大工业企业(突出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轻工重点、机械铸造等专项)底数,本次专项工作的整治重点为冶金、有色、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机械铸造、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涉氨制冷、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范围包括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管理类3项重点整治事项、40项重大事故隐患。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工贸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要对照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开展整治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整治企业的重点整治事项标准如下:
(一)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重点整治事项
1.是否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学习研究《判定标准》,未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未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未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未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未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未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未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金属冶炼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工贸企业管理类重点整治事项
1.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三)冶金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有色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五)机械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八)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的。
重点整治事项还包括上述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的情形。
二、阶段安排
专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请各村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实推进。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7月31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专项工作方案,动员各村居对辖区内的六类工业企业进行深入摸底排查,形成工业企业分类监管清单,建立工业企业档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8月20日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将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属地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24年9月20日前)。突出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查处;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
(四)督导提升阶段(2024年11月20日前)。市局对摸底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立即将本方案传导至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责任压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具体岗位,进一步核实和完善辖区内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建材等六类工业企业(突出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轻工重点、机械铸造等专项),做好统筹协调,周密部署专项工作。
(二)加强精准执法。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事项,开展精准执法检查,通过一级抓一级,将责任压实到最小单元,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充分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对摸底排查整治不力的地区及时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责任。同时要坚持严格执法和指导服务相结合,积极帮助企业查找、整改、消除隐患。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各村于7月31日前报送工业企业基本台账(见附件1-7)和动员部署情况。从8月份开始每月18日前汇总报送本辖区工业企业专项排查整治清单登记表(见附件8),此份表格要报送至验收整改完成为止。以上附件1-8均需电子档和纸档盖章扫描件发送。本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宏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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