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1、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3、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4、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5、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6、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7、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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