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查过程中存在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情形,本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满45日,且未收到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福州珠润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的变更登记。
现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融市监大队处理〔2025〕2号)(详见附件)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融市监大队处理〔2025〕2号)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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