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与屠宰生产经营活动告知书
时间:2026-03-27 16:46

致全市各畜禽养殖及屠宰经营企业:

  为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强化源头监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屠宰环节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 严控养殖源头,杜绝不合格畜禽流入市场

  (一)严禁非法添加及使用违禁物质。养殖过程中必须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如实、完整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确保投入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核查。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严禁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饲喂畜禽。

  (二)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严禁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严禁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三)规范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出售畜禽前,必须按规定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严禁销售未经检疫的畜禽,严禁销售未佩戴畜禽标识的畜禽,严禁提供虚假的养殖档案或免疫记录。

  (四)规范建立并保存养殖档案。必须如实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情况、免疫信息、检疫结果以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等关键信息。养殖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实现全程可追溯。

  二、 严把屠宰出厂关口,防止问题肉品上市销售

  (一)严禁私屠滥宰与无证屠宰行为。屠宰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私屠滥宰活动,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动物。

  (二)严格执行入场查验与同步检疫检验制度。屠宰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严禁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要积极配合官方兽医实施屠宰同步检疫,切实履行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三)严禁问题肉品出厂销售。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工作。严禁出厂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对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病变组织、不合格产品及屠宰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其流入市场或随意丢弃。

  (四)严禁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屠宰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屠宰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文件。严禁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或相关标识,确保出厂肉品达到“证章齐全、来源可查”的要求。

  三、投诉举报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畜禽养殖、屠宰环节中的各类违法线索(如: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注水注药、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

  举报电话:(0591)85218024。

  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肉制品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来源: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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