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动产权利人李晶坐落于渔溪镇上郑村凯景又一城18号楼2707复式单元的不动产,现根据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5)闽0181执49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 2025)闽0181执49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作废。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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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证、土地证、预告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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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2017)福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782号 |
李晶 |
预告登记证明 |
渔溪镇上郑村凯景又一城18号楼2707复式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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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2018)福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86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 |
预告登记证明 |
渔溪镇上郑村凯景又一城18号楼2707复式单元 |
公告单位: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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