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玉屏某蔬菜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时间:2024-12-06 10:34

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3日以1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姜15公斤,并以13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售卖给福清市海口镇便利店5公斤该批次生姜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及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初检和复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涉案生姜已全部售出,涉案生姜的货值金额计195元,违法所得计195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索取并保存进货凭证。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知晓其售卖该批次生姜抽检不合格后,当天在其店铺张贴召回公告,实施召回上述生姜的整改措施。

1.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主动实施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整改措施,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存在由江镜镇村委会及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家庭困难的情形,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处以罚款55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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