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海鲜楼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时间:2025-02-10 11:08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从福清市海口某食杂店购入2件内含12提共48瓶进口“Heineken”啤酒,并以单瓶为销售单位在其店内售卖,但当事人在售卖时未在其外包装上粘贴供应商提供的中文标签。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已售出42瓶,售价10元/瓶,剩下未销售的6瓶已被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计货值金额480元,计违法所得420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于本案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已在扣押的进口“Heineken”啤酒6瓶;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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