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以每罐30元的价格从福清市玉屏某粮油店购进1罐家乐牛肉清汤粉调味料,每罐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用于调制成黑椒汁,并制作成黑椒牛肉用于出售。该产品于2024年12月28日到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该店用该产品调制成黑椒汁制作并销售出成品黑椒牛肉共计6份,每份销售价格69元,剩余未使用的原料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另检查当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1包第二道干酥调味粉,净含量为1kg,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6日,保质期为1年,至检查当日已超保质期。上述调味粉为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无法查证处取得,计划用于制作茶香虾,因该产品内试效果不佳,当事人未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该原料制作成品并销售,剩余未使用的原料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1.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过期剩余的家乐牛肉清汤粉调味料和第二道干酥调味粉;2.没收违法所得414元;3.处以罚款15000元。
2.当事人未对过期食品原料第二道干酥调味粉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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