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无法查证的时间经无法查证的渠道,以每瓶38元的进价购入“CHATEAU”红酒和“FINCA”红酒各一瓶,以每瓶5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无中文标签红酒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1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上述无中文标签红酒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CHATEAU”红酒和“FINCA”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附有?中文标签?;依法需要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其具备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在扣无中文标签进口“CHATEAU”红酒和“FINCA”红酒各一瓶;2.处以罚款5000元。
2.当事人采购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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