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龙田某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时间:2026-02-20 16:40

经查:当事人因餐具抽检不合格于2024年8月被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的主菜碗于2025年12月15日经榕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2)项目检验结果为0.017,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从轻情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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