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音西某餐厅采购不合格生姜案
时间:2026-01-23 16:52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13日以8/kg的价格从批发商行购进生姜4.5kg。该批次生姜于2025年1017日作为抽样样品售出2.53kg,售价7.78/kg,计货值金额19.68元,其余共计1.97kg生姜,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0作为内部员工餐配料使用完毕,未对外销售和使用,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上述批次生姜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认定“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上述批次生姜货值金额共计19.68元,计违法所得19.68元。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2.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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