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六期)
时间:2025-11-22 10:43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石竹唐才云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8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SFJC003068)显示福清市石竹唐才云蔬菜店购进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螺丝椒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螺丝椒时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是农贸市场周边小摊贩,经营场所面积小,属于《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二点规定的可以适用的经营规模主体,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少(4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40元;2.罚款 6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螺丝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唐才云蔬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荣创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3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GHY-D37279)显示福清市荣创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酸笋丝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酸笋丝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涉案酸笋丝片为预包装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主要起防腐保鲜和护色的作用,当事人作为流通领域销售终端通过感官查验等手段无法分辨是否合格,且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已向供应商索取并留存该批次酸笋丝片《出厂检验报告》和近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检测报告》均为合格,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客观事实,在销售过程中也未接收到本案以外关于该批次酸笋丝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的通知或投诉举报。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酸笋丝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酸笋丝片不合格检验报告当天,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另经专家结合考虑其检出值和一般食用习惯,评估认定涉案酸笋丝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限量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的适用条件:“1.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致;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3.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义务:4.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存在不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说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酸笋丝片。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荣创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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