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九期)
时间:2026-01-04 15:5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玉屏周书雄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SFJC006667、2025SFJC006665)显示福清市玉屏周书雄水果店购进的米蕉和杨梅,经抽样检验,米蕉显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杨梅显示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当事人从无法查证处购进米蕉和杨梅的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上述当事人销售米蕉的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述当事人销售杨梅的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上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属于《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二点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经营规模的主体范围,其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不合格食品危害性较小,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食品,属于《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三点规定的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上述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米蕉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1.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2.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米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及《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7.5元,罚款6000元。

3.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及《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6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224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吡虫啉、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米蕉和杨梅。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玉屏周书雄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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