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2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音西祥漫里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清市音西祥漫里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采购的生姜部分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剩余部分作为员工餐配料使用完毕,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噻虫胺。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生姜。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祥漫里餐厅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熊蜀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音西熊蜀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凉皮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购进的该批次凉皮部分用于抽检样品使用,剩余部分作为备样保存于冰箱,未对外售出,截止案发之日,已无剩余库存,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凉皮。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熊蜀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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