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十三期)
时间:2026-01-23 10:5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家流通企业销售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MJHY-D18343)显示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进的仙进奉荔枝,经抽样检验,仙进奉荔枝显示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上述批次仙进奉荔枝部分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剩余部分自然损耗已丢弃处理,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仙进奉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进货来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不合格农药残留项目非其在食品经营环节主观故意造成,且当事人截至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收到仙进奉荔枝不合格情况后,能立即发布书面召回公告进行召回,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仙进奉荔枝。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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