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十五期)
时间:2026-01-23 11:04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家流通企业销售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田余细玉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5-007)显示福清市龙田余细玉超市购进的桔子,经抽样检验,桔子显示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桔子已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桔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已针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桔子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田余细玉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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