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一期)
时间:2026-02-03 10:1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福清市音西蛙大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音西蛙大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美人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单位购进的美人椒(辣椒)部分作为抽检样品售卖,剩余部分作为配菜使用完毕,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美人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25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美人椒(辣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噻虫胺。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美人椒。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清市音西蛙大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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