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江阴多荣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福清市江阴多荣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5-08-31)于2025年9月22日经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编号: FZ25-FQZS06-007的《检验报告》,经检验问题项目溴酸盐实测值为0.0112mg/L,限量要求0.01 mg/L,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经营场所店面处于装修状态,经拨打经营者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无法与福清市江阴多荣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现场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采取留置送达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核查发现福清市江阴多荣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10月13日注销主体资格证照,因当事人主体资格已注销,且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拟不予立案。
二、福州市信实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产品标称委托方福州市信实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福州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经检测,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GHY-D37279显示福清市荣创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酸笋丝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酸笋丝片已全部作为抽检样品出售,截至案发之日,召回19.40公斤。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系首次违法且本案涉及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小等情况,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9.4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酸笋丝片。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信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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