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八期)
时间:2026-03-19 10:15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音西乃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3-259、FZ25-FQNS33-258)显示福清市音西乃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圆白萝卜和青菜椒(甜椒),经抽样检验,圆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青菜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圆白萝卜和青菜椒(甜椒)已全部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非主观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知晓食用农产品检验不合格后即采取召回措施并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圆白萝卜和青菜椒(甜椒)。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加强员工培训,落实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和溯源管理。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乃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镜洋杨成勇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3-190)显示福清市镜洋杨成勇便利店购进的圆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圆白萝卜已全部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圆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所指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圆白萝卜。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福清市镜洋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镜洋杨成勇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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