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九期)
时间:2026-03-19 10:1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音西峰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583972138001C)显示福清市音西峰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青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青豇豆已全部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倍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生产种植环节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青豇豆。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加强员工培训,严格履行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并记录。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峰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龙山黄小玲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50583972137011C)显示福清市龙山黄小玲便利店购进的芦柑,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芦柑部分已出售,部分损耗处理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生产种植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芦柑。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黄小玲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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