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新盛龙量贩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3-125)显示福清市新盛龙量贩超市购进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茄子部分已出售,部分损耗处理,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6元;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采购案涉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茄子。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4.加强产品采购查验和溯源管理。福清市高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新盛龙量贩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玉屏街道魏雅娟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5-115)显示福清市玉屏街道魏雅娟水果店购进的赣南脐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已全部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产品不合格非其主观故意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赣南脐橙。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开展全面自查,组织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提升安全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玉屏街道魏雅娟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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