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四期)
时间:2026-03-19 10:22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3-054)显示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购进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已全部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涉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较小,案发以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进货来源,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合格农药残留项目非其在食品经营环节主观故意造成,且截至目前,我局及当事人均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收到山药不合格情况后,能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山药,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规格、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山药。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益霞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Z25-FQNS33-049)显示福清益霞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已全部出售,截至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久,截至目前,暂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自行整改,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首违不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应为种植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螺丝椒。2.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益霞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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