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2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音西汕喜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音西汕喜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白萝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2025)MJHY-B10703F),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购进的白萝卜全部用于抽样检验销售,并未对外进行售卖,截至案发之日,已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涉货值、违法所得较小,仅为7.72元,案发以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进货来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非其在餐饮经营环节主观故意造成,且当事人知悉采购的白萝卜不合格后,能立即自行召回并予以自查整改改正,截至目前,未收到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48所指的“1.初次违法;2.属于食品餐饮环节;3.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属于食用农产品;4.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6.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白萝卜。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汕喜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川湘湘清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川湘湘清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小米辣(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2026)MJHY-B10019F),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购进的小米辣(辣椒)部分用于抽检样品使用,剩余部分作为配料食材使用完毕,截至案发之日,已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并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涉案小米辣(辣椒)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噻虫胺是一种农药,当事人作为餐饮领域使用终端通过感官查验等手段无法分辨是否合格,且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已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该批次小米辣(辣椒)的《检测报告》为合格,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客观事实,也未接收过本案以外关于该批次小米辣(辣椒)的噻虫胺残留量的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的其他讯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已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采购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闽市监规[2025]5号).中“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48,类别: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事项: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属于食品餐饮环节;3.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属于食用农产品;4.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6.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中“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48”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据初步调查基本可排除当事人在餐饮环节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整改措施:责令该店停止使用同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同一批次小米辣(辣椒)并开展召回及自查。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川湘湘清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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