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创元(福建)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对创元(福建)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萝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经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购进的萝卜部分用于抽样检验销售,剩余部分作为配料食材使用完毕,截至案发之日,已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进货来源,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非其在食品经营环节主观故意造成,且当事人截至目前,未收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收到萝卜不合格情况后,能立即发布书面召回公告进行召回,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经查询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说明2: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视为初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闽市监规(2025)5号)中“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行政处罚事项48: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属于食品餐饮环节;3、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属于食用农产品;4、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立即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6、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校氯氟氰菊酯。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萝卜。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创元(福建)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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