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福清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诚实守信篇
时间:2020-09-01 18:02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案件,树立鲜明正确道德导向,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福清法院选取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公正法治、诚实守信篇: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原告董某强与被告吴某琴、李某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某琴、李某才系来融务工人员,夫妇二人租住在福清市音西西云村农贸市场综合楼E座604单元的附属柴火间。2017年11月28日,董某强经登记取得位于福清市音西西云村农贸市场综合楼E座604单元及3层008附属间房屋的产权,当天董某强与李某才确认出租房电表底数2064度,水表底数374吨,董某强确认收到李某才、吴某琴2017.11.20至2018.2.20第一次房租500元。2018年1月25日,李某才夫妇搬离向董某强所租房屋。2019年3月14日,董某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琴、李某才按照承租房屋套房的标准向董某强支付房租22500元、违约金1500元、水电费723元、城市垃圾卫生费135元、城市治安综管费90元,合计24948元。庭审中,李某才将4把柴火间钥匙交还给董某强。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琴、李某才承租的是涉案房屋的套房或附属柴火间。董某强主张吴某琴、李某才向其承租涉案套房并掌握套房钥匙,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存在该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李某才夫妇提供的房租收据、宽带用户协议、房屋出租合同结合两个证人的证言,可以体现李某才夫妇承租使用的系套房的附属柴火间而非套房本身,并已向董某强交纳了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的租金500元,且在租期届满前就已搬离另寻住处的事实,不存在拖欠董某强柴火间租金;董某强主张套房与附属柴火间属于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求李某才夫妇按月租金1500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租金22500元及违约金15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董某强另主张李某才夫妇拖欠其水电费723元、城市垃圾卫生费135元、城市治安综合管理费9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此外,董某强从原产权人处交接取得涉案房屋包含柴火间钥匙,李某才虽至庭审才交还柴火间钥匙不会影响其使用给其造成损失,无需承担租金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董某强违背诚信要求吴某琴、李某才按照承租房屋套房的标准向其支付租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法律的规定驳回其诉求。而且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几年来董某强提起数十起诉讼,基本以败诉告终,通过查看已生效的文书内容,发现其存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明显缺乏诚信。这种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极大违反公正法治的精神,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诚信守约者的合法利益,应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以保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维护诚信守约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福清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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