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PE塑料颗粒生产项目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8日——2026年1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8526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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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2号窗口
邮编:3503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PE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高牛路旁(租赁福建富丰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3#、4#厂房)
福清蓝谷丰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福州朴诚至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选址在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高牛路旁(租赁福建富丰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3#、4#厂房),迁建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迁建后无新增产能,即年加工PE塑料颗粒3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仅安装设备,基本不产生污染物。
运营期
废水:雨、污水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规模:1吨/日,处理工艺:格栅池+调节池+A/O池+沉淀池+消毒池+清水罐)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废气:生产车间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处理和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切粒、上料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严格落实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防范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达到限值要求。
固废: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废包装材料、废滤网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全部外运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外运。
噪声: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音、减震等处理,厂界噪声应达标。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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