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持续深化“点题整治”工作,规范完善我市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村集体财务管理实际,我局对当前我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做相应修订,起草拟定了《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贵单位,请你们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我局进一步修订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议。意见建议请于12月30日上午下班前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送至行政服务中心1715,或传真85158529(电子邮箱:fq86098202@163.com)。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周恩霞 联系电话:86098205
附件:《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市辖区内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主要承担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监事会承担村集体内部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集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村集体财产是指其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第五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福清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日常事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组织、农业农村、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社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收益分配、成员福利待遇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四)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五)工程建设方案;
(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
(九)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的方案;
(十二)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
(十三)涉及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议过程应当由监事会全程监督。其中,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审议前,理事会应当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上述重大事项方案要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村集体实行年度财务计划(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发展壮大”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二月底前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作为本社当年开支依据。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支出。确有特殊原因需超预算支出的,村集体应事先书面说明事由,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同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开支、入账。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其他理事会成员中一人或多人签字证明后,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开支,不得审批。
第十条 审批人无法履行或超过30天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理事会可以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的,须由新的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四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应向成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对成员提出的质疑和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予以答复。
(一)定期公开事项:每年三月底前,对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对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实行定期全面公开;
(二)专项公开事项:对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分配情况,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投资及收益情况,工程建设情况等要实行适时公开。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村报账员负责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由村报账员负责送给理事长和监事长签字并加盖村集体公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下,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随意更换。确有需要开立专户的,须有市政府相关文件依据且只能在本集体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开立专户。存款账户须有村集体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会计、村报账员等4枚印鉴,并分别保管。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出借村集体存款账户,禁止村集体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非现金结算。
收入非现金结算。村集体收入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单位捐赠等,以及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村集体取得的收入款项,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集体基本存款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由村报账员当天缴存本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无法缴存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缴存。
支出非现金结算。村集体与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办公费、会务费等零星非生产性开支,应使用村务卡结算。涉及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报酬补贴、农户补偿款等支出,由村集体基本结算账户转账至收款人个人银行卡。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开支,按“谁经办、转账给谁”的原则执行,具体标准、范围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资金支付实行网上审批。村集体依托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完成各类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并通过村集体基本存款账户转账支付。
第六章 收支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除经营性收入可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往来款项等均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村集体收款票据》)。禁止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普通收款票据;开具收款票据禁止使用监事会专用章。
第十六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用于收取国家对村集体的拨款及补助、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集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应注明作废,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七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代理会计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领并编号保管。使用时,村报账员向代理会计登记领取(原则上每次限领一本),并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存根联由代理会计审核归档保存。如有遗失空白的,应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在福清市级及以上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村集体的收款事项由村报账员办理。代开或遗失《村集体收款票据》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十九条 村集体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购买货物品种多的,应有销货清单、入库单、领用单作为附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因公外出经村集体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须在公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不得拖欠占用。
第七章 资产资源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方式流转,估算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须通过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估算价在3万元以内的,也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承包方。
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采取投资入股方式流转的,须通过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被投资方。
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流转事项必须事先报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项目评估;
(三)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布审议决定的事项,接受成员监督;
(四)组织招标;
(五)公布招标结果,接受成员监督;
(六)签订合同;
(七)建立并适时更新经营合同等电子台账;
(八)合同履行。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入股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制定包括流转概况、评估价、发包或投资年限、招标方式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理事会确认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并将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资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资产资源发包底价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实无法取得中介机构评估的,由理事会研究提出发包底价;资产资源使用权采取投资入股方式流转的,评估价须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资源发包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低于1年或超出5年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确定。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组织招标,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资产资源发包底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产资源使用权拟对外投资入股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官方网站或福清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刊播。
(二)收缴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期内对符合资格的报名者办理报名手续并收缴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投标前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专用结算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或存入个人账户,否则视同废标;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未中标的,应按约定时间退还交易保证金。村集体不得挪用交易保证金。
(三)确定招标现场监督人员。采取非电子竞价的,在投标日前5个工作日,书面邀请监事会成员、镇(街)涉及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指导监督。
(四)产权交易。资产资源发包项目评估价在3万元以上、资产资源使用权拟对外投资的,须进入福州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拍卖或公开招标。
降低起标价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
(五)公布招标结果。招标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方、中标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签订合同。招标结果公告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双方按中标通知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并由2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签字见证。若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
(七)资料归档。村集体要做好招标有关资料归档保管工作,将会议记录、公告照片、有关人员签名资料、招标现场影像、合同协议等与招标有关的所有资料装册、存档,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依托福州市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建立经营合同电子台账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要按照资产资源经营发包、投资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承包金、投资分红。投资合同终止的,村集体要及时组织清算,收回应收投资款(物)和投资收益。
第八章 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估算价在0.5万元(含0.5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也可以通过自行组织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估算价在0.5万元以内的,还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村集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以预算审核价*(1-下浮幅度系数)为准,下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估算价在50万元以内的,也可以通过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方。
村集体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须事先报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执行。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实施前,还要编制预算、预算审核报告;在项目完工后,还要组织验收、编制结算和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工作。
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含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未做具体规定的,村集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须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理事会确认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同时将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资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一)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采购概况、资金来源、估算价、用途、招标方式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承建方式(原则上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估算价、监督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监管或村组织监管)、招标方式等内容。
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可由村集体自行编制预算(估算)报告;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报告,还须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审核报告。
发包价应根据预算审核价进行下浮,5-400万元的,下浮幅度系数为:房屋建筑工程5%,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含农田建设项目)、桥涵工程(含公路危桥改造)、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公路水毁、应急抢修等工程8%,公路工程10%,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等工程12%;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下浮幅度系数参照省政府关于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组织招标,须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执行,其中:
(一)在发布招标公告方面: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还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清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刊播;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还应在交易机构官方网站或福清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刊播。
(二)在产权交易方面: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50-400万元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且全流程电子化;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须进入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符合投标资格的报名者少于3个,理事会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降低起标价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增减变动的,要严格按照“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经工程监督小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确认后报村理事会审核,其中:单项或累计增加造价在变更前造价10%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单项或累计增加造超过变更前造价10%(含10%)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并将变更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增加的工程造价在原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3%。
增加前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的,增加后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进度款,应按照施工合同、经工程监督小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完成进度证明单、合法有效的开支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等有关资料进行支付。工程结算审核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80%。
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进度款支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自行承建或采用单包工自行采购材料的,应成立工程建设筹建小组、监督小组和工程验收小组,具体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
筹建小组按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工作或组织材料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监理单位)负责全程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审核建设项目开支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确认等;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理事会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大型工程按国家规定验收除外)。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成员到场监督和签字见证。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在整改后进行再次验收。验收情况要形成包括工程完成量清单等在内的书面材料,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完工验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审核报告的编制。使用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村集体可以自行结算或委托结算;使用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的结算材料并出具结算报告,理事会还须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结算审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
涉及工程造价增减变动未按第二十八规定程序执行的,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可支付工程结算款至97%,工程结算审核的建安价格与实际开票的建安价格须保持一致。余下3%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不低于一年,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挪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发包资产资源、采购货物及服务、实施工程建设,不得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和有关部门监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与之相关项目的投标。
第九章 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要严格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设置专门的账册,将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公开清单、合同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并入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发放清册,须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
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属于应发放给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可按“组财村代理”方式,由村集体在“应付款”科目下单独设立明细科目并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本村集体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要定期对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逐笔核实债权、债务有效性。及时依法依规催收应收款项等债权,防止形成呆账、坏账。按期归还应付款项等债务。
第三十九条 个人无权决定村集体债权的减免。债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经民事诉讼、破产清算等程序,确实无法追回债权,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开,同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减免。
第四十条 村集体应量力而行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因发展生产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借贷资金的,应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开,同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所借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以及其理事会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财产或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报酬补贴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由理事会拟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报酬补贴标准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开,并报镇(街)党(工)委审核。
有兼任村“两委”法定职务且已在村民委员会领取报酬补贴的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不得在本村集体领取报酬补贴。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进行补贴的,由资金拨付单位指导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补贴。不得用集体资金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章 差旅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标准参照本市政府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严格跨福清市域出差管理。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组织的单位通知文件执行;因工作需要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党员、成员代表等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报销差旅费,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发票填制正规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由上级部门组织或经有关会议通过的,须同时附上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在本镇(街)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差旅费,也可实行包干补贴,具体标准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十三章 接待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不得用集体资金招待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村务工作购买茶叶实行定额开支,开支按上年末理事会和监事会人数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为引进投资项目、兴办公益事业募集资金需要进行招待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严格报支手续:先由理事会拟定方案,定出招待标准,提交成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不得用集体资金安排就餐,因村务工作误餐的,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其他成员参加村组会议或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一律不得安排就餐。补贴标准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党员参加党员大会、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党组织生活,一律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使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不得以各种名义使用集体资金公款旅游。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各级各部门在村集体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四章 订阅报刊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不得超限额订阅报刊。村财年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报刊征订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报刊征订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报刊征订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十五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摊派。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不得以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以规避有关部门监管。特殊情况确需将村集体财物拨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的,村集体应事先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下进行。接受运作管理的组织(单位)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管理使用村集体拨给的财物,并接受市、镇(街)有关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六章 财务档案及移交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审计资料;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代理会计每年年终结账后,应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要把所有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集体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会计档案。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财务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一般为十五年,但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到期资料如需销毁,应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单”报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销毁档案时须由镇(街)相关人员、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在现场监销。“财务档案销毁清单”经监销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五十九条 代理会计离职时,应将所有账目结好余额,与村报账员、保管员、银行等核对账款、账物、账户,确保无误后,将经管的账簿、凭证、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其他档案资料编制成移交清册,经接交人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条 代理会计移交,由镇(街)相关人员、村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签名。移交清册由移、接交人各存档一份,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一份。
村报账员、保管员移交参照代理会计交接办法进行。
第十七章 财务记账管理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镇(街)代理记账方式。
第六十二条 镇(街)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只代理村集体“三资”的会计核算,不代理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村集体为独立的财务主体,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独立核算体制和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十八章 财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应配备报账员、保管员。村报账员负责管理货币资金,村保管员负责管理财产、物资。理事长、监事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
第六十四条 镇(街)应配备代理会计。代理会计不得代理与理事长、监事长、村报账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村集体会计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用人单位,按每3-5个村配备1名代理会计。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选聘具备中专学历、高中以上学历或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代理会计,镇(街)农经人员不得兼任代理会计。代理会计聘用期间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代理会计应依照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收支单据,及时做好记账、核算工作,确保账据、账表、账款、账物、账账五相符,并对村报账员做好业务指导。
第六十六条 村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手续。
(一)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逐笔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应在票据空白处注明原因;
(二)坚持“五不付”,即:违反财务经济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领导未审批的不付。
第六十七条 村保管员负责管好财产、物资,办理好进出仓库手续,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盘点财产、物资库存情况。盘亏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或报请维修;盘盈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第十九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对认为不合理的收支应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有争议的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未经监事会审核并加盖“监事会专用章”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存档。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接受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督。未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账前审核并加盖“账前审核专用章”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存档。
第二十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村集体的审计监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由镇(街)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警示、通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村民意见大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按本规定提请民主程序议定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并指导督促村集体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追偿。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未与村集体分账管理的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监督、民主决策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审批。由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共同审批。审批人未能或不按时履行审批职责的,经报镇(街)党(工)委批复,可以由经批复的人员进行审批;
(二)财务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监事会共同监督;
(三)民主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四条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出台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就有关村集体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本规定与之相冲突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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