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号)
时间:2026-01-23 09:56

一、项目编号: [350181]RWZB[GK]2025002-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采购(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平潭县洁美工业洗涤有限公司(下称“平潭洁美”)

通讯地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东路10号

被投诉人1: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榕卫招标”)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地(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省福清市医院(下称“福清市医院”)

通讯地址: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相关供应商:福清市运嘉保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福清市城头镇东皋村2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平潭洁美对榕卫招标组织的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采购(二次)(编号:[350181]RWZB[GK]2025002-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技术评分项中"7.洗涤场所情况②"的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采购人福清市医院委托榕卫招标于2025年12月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福清市运嘉保洁有限公司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设置该评审项中“管道蒸汽供热”,属于落实国家环保与节能减排政策,同时并未排斥“自有锅炉”,该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相关。该评审因素属于加分条款,不是资格条款。且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管道蒸汽供热”。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上述评审因素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情形。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3日

来源:福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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