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号)
时间:2026-03-31 09:03

  一、项目编号: [350181]RWZB[GK]2025004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包1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唯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唯健”)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航空大厦6层C区

  被投诉人1: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榕卫招标”)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地(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被投诉人2:福清市第二医院

  通讯地址:福清市龙田镇龙安街305号

  相关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一号楼5层01-03;05-10;19-23;25-26;29-3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唯健对榕卫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包11)(编号:[350181]RWZB[GK]2025004,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未对投诉人提交的报价进行严格审查,不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投诉人合理的澄清时间,以不合理的主观意识随意评判投诉人报价合理性,并恶意排除投诉人参与投标,随意将投诉人以无效投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清市第二医院委托榕卫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包11)于2025年12月2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2026年1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2026年1月14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2026年2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为采购包11中标人,2026年2月5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2026年2月28日发布采购合同公告。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中标人完成全部货物的下单工作,且已完成部分货物生产和定制。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参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第二点第(一)第3点“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中除对品目11-8、11-15、11-26进行澄清外,其他材料均与投诉人及采购货物无关联,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按无效投标处理,评审无误。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来源:福清市财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