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350181]SA[GK]2025002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托老中心)项目家具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山市科泰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科泰”)
通讯地址:中山市南区福涌西环路侧
被投诉人1:福建顺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顺安招标”)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6层东区
被投诉人2:福清市民政局(下称“福清民政局”)
通讯地址:福清市福人路三农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家具)
通讯地址: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山科泰对福清民政局委托顺安招标组织的福清
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托老中心)项目家具设备采购
(编号: [350181]SA[GK]2025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以及甲方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事项2:所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手动三摇护理床,序号1)未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条明确规定:“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违反招标文件相关约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福清市民政局委托顺安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期(托老中心)项目家具设备采购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12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1月27日发布采购包1结果公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家具)为采购包1中标人。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采购人和中标人尚未签订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福清市民政局、顺安招标收到质疑函后未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十三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十五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第五条规定“案人提交符合附件1要求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向备案人提供备案编号(备案编号告知书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公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中登载的有关信息。”鸿盛家具在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提供了《二-2-1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凭证及制造商授权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资格审查无误。招标文件规定的是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有附件也应提供)。投诉人所述“备案凭证的附件为强制性提交材料,缺失则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没有依据。《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没有相关附件内容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附件,招标文件并未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交备案凭证所附的备案材料,资格审查无误。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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