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350181]DC[GK]2025001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永昌盛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永昌盛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471号
被投诉人1:福建大川招标有限公司(下称“大川招标”)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瀛福路46号(原瀛福路北侧)万科澜悦花园(二区)B-S2#楼12层03办公
被投诉人2:福清市第二医院
通讯地址:福清市龙田镇龙安街305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永昌盛公司对大川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81]DC[GK]2025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废标条款设置位置违规,导致多数投标方被不当判定投标无效、错失成交机会,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原则;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强制节能产品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评审环节存在疏漏,中标资格应依法撤销;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不符合投标及中标相关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清市第二医院委托大川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2026年01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为采购包1中标人。2月9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合同正在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诉事项1系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投诉人应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026年1月15日)前提起质疑,但永昌盛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属于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14 A031210 饮食炊事机械 商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注: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于2026年3月1日被《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2025)取代,根据GB 30720-2025新标准“范围”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和集成灶(以下统称“家用燃气灶具”),也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炒菜灶、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大锅灶、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水胆式和蒸汽发生式蒸箱和蒸汽发生器(以下统称“商用燃气灶具”)。”“餐厨垃圾减量机(含隔油功能)”不是燃气灶具,“推车式电力20格万能蒸烤箱”未使用城镇燃气,故两者均不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中。且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标注上述产品“是否节能产品”为“否”,符合招标文件对非强制类节能产品的填报要求,无需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人被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所述“中标供应商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不符合投标及中标相关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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