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1号)
时间:2026-04-10 11:46

  一、项目编号:[350181]RWZB[GK]2025004-1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包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民发”)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榕卫招标”)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地(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被投诉人2:福清市第二医院

  通讯地址:福清市龙田镇龙安街305号

  相关供应商: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北楼606、607、609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对榕卫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包2)(编号:[350181]RWZB[GK]2025004-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2.本次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38、阳极热容量≥3.7MHU”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3.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阳极热容量、阳极最大散热功率”要求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4.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CT/MR图像融合功能(多自由度、点标记)”要求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5.本次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146、为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治疗,要求核心部分即高压发生器、球管、平板探测器、高清低剂量平台等为同一品牌”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6.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7.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缺乏代表性与竞争性,存在歧视性,违反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清市第二医院委托榕卫招标组织的福清市第二医院新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于2026年2月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2026年2月28日发布采购包2结果公告,厦门火炬集团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厦门火炬集团)为采购包2中标人。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采购人和中标人尚未签订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5家产品品牌,其中有4家不满足技术项“105、真正意义的动态血管实时旋转DSA,包括蒙片及充盈片两次采集过程,实时显示,无需后台减影,高级三维图像后处理工作站;146、为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治疗,要求核心部分即高压发生器、球管、平板探测器、高清低剂量平台等为同一品牌”,西门子品牌完全满足投诉事项涉及技术项,存在歧视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5家产品品牌,其中至少有3家满足技术项“★38、阳极热容量≥3.7MHU”,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条款存在歧视性。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5家产品品牌,其中至少有3家满足技术项“★38、阳极热容量≥3.7MHU”和“▲40、球管焦点≥3个”,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条款存在歧视性。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5家产品品牌,其中至少有3家满足技术项“★132、支持CT/MR图像融合功能(提供该功能专项承诺函(格式自拟)或白皮书佐证或产品说明书佐证或检测报告佐证)”,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条款存在歧视性。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交5家产品品牌,其中有4家不满足技术项“146、为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治疗,要求核心部分即高压发生器、球管、平板探测器、高清低剂量平台等为同一品牌”,存在歧视性,投诉事项5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已分别从质量保障措施、质量保证流程、质量保障资源等方面对“质量保证方案”进行细化和量化;从①售后服务机制、②专业人员配备情况、③现有维修服务能力等方面对“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细化和量化;从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培训方式等方面对“培训方案”进行细化和量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投诉事项7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缺乏代表性与竞争性,存在歧视性,违反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没有明确的投诉事项,未明确针对招标文件的哪一个具体条款存在歧视性,违反国家政府采购的哪项政策,没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关于招标文件的条款歧视性问题,已在前述的相关投诉事项中作出认定。该投诉事项7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综上,投诉事项1、5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投诉事项1、5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投诉事项2、3、4、6缺乏事实依据,上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3. 投诉事项7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0日

来源:福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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