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13号)
时间:2026-04-16 17:33

  一、项目编号:[350181]FJBWZB[GK]2026001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实验楼理化实验室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迪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迪妙”)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481号114室之二

  被投诉人1:福建骉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骉旺招标”)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十四层05号、06号室

  被投诉人2:福清市公安局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清昌大道5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迪妙对骉旺招标组织的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实验楼理化实验室设备(编号:[350181]FJBWZB[GK]2026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多项核心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他性,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空洞、避重就轻、缺乏有效证据,其“经调查满足三家”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属于敷衍塞责;3.招标文件对“辅助设备”的需求设置极不明确,违反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规定,且被投诉人以“已发布更正公告”为由回避核心问题,程序不当;4.招标文件涉嫌规避进口产品采购审批程序,被投诉人的答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清市公安局委托骉旺招标组织的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实验楼理化实验室设备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2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3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开、评标。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针对该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评审项58】、【评审项91】提供了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性,该条款设置不存在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涉及【评审项66】中关于序号3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中“★2.5.2离子导入光学系统:非锥孔化学惰性冷毛细管”已调整为“2.5.2离子导入光学系统:采用毛细管设计”,没有证据证明“锥孔化学惰性冷毛细管”为特定品牌的专有名词。投诉事项涉及【评审项66】、【评审项97】已于2026年2月25日发布《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实验楼理化实验室设备更正公告(第一次)》进行更正,原条款已不再执行。投诉人对该两项参数的投诉缺乏事实基础,不再审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明确载明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空洞、避重就轻、缺乏有效证据”,没有事实依据。针对“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中‘经调查满足三家’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已在投诉事项1中作出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序号3: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配置清单中“紫外分光光度计”“高速冷冻离心机”、“◆序号4:液相色谱四极杆串联飞行时间质谱联用仪”配置清单中“傅里叶红外光谱仪”“天平”“冰箱”已于2026年2月25日发布《福清市公安局科技实验楼理化实验室设备更正公告(第一次)》进行更正,原条款已不再执行。投诉人对部分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基础,不再审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点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前,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不适用进口产品论证,即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因此无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投诉人主张本次采购项目指向特定的产品为进口产品由此推定本次采购项目未进行进口产品论证而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6日

来源:福清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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