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17 15:42 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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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7 15:42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在江阴港城经济区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江阴港城经济区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委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和调取监控录像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一)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57028,法定代表人:刘忠鸣,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0年3月10日营业期限:2001年1月12日2041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安装与维修,锅炉安装与改造,筑炉,无损检测服务,环保设备生产、销售、修理、修配,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周转性材料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济技术合作咨询,承包境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00024,主要负责人:刘忠鸣,单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 

  (二)张某伟 

  张某伟,男,汉族,1973年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系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科麟项目部气割作业监护工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三)李某明 

  李某明,男,汉族,1990年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系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科麟项目部管工。 

  (四)张某宏 

  张某宏,男,汉族,1956年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系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科麟项目部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 

  2021年4月15日13时30分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科麟项目部管工李某明在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油提炼装置区开展钢板切割施工作业,张某伟负责作业安全监护。15时左右,李某明听到一声响,从二楼作业的切割开口处看到张某伟掉落至地面,李某明立即关掉气割枪,马上跑下楼确认张某伟受伤情况,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因120急救车辆未及时到达,厂区负责人使用厂区车辆将张某伟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事故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江阴港城经济区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工作。最终死者家属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者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双方达成谅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五、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情况 

  (一)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系 

  2021年3月1日,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工作范围: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区域现场保运工作,保运时间:暂定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事故发生所在地钢板切割作业属于该合同所述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运合同合作内容。 

  (二)事故相关作业人员相关情况 

  李某明,施工现场管工,未取得电工作业证、高处作业证,事故发生时在现场进行气割作业,事发时作业位置位于地面6  米。 

  伟,施工现场作业监护人员,主要工作内容系为辅助李明施工,未取得登高作业证,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培训合格证书,事发时作业位置位于地面6米。 

  (三)作业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时张伟未系挂安全绳,作业现场无其他管理人员在场。 

  (四)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该公司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仅以口头形式进行,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情况。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调查,作业监护人张某伟在未系挂安全绳及未持有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因疏忽大意,踩到李某明已切割完成的钢板,导致失足坠落至地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反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死者张某伟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绳及未持有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管理缺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在未持证上岗、未系挂安全绳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最终酿成事故,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本起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施工管理缺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在未持证上岗、未系挂安全绳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伟,作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证、未系挂安全绳进行登高作业,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张宏,作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科麟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督促员工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八、防范措施 

  (一)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及福州科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原因,针对公司区域内所有在建工地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反馈,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平。严格把控施工人员资质,督促施工人员规范施工。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企业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五进”工作,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特别是对在建工地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4·15” 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