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开展2005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5-08 21:35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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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计生办:
我市自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进一步贯彻省实施细则,做好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兑现落实工作,现就有关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起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年每人960元(即从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二、2005年申报对象为,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符合条件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
三、各镇村要发动群众,严格按照条件如实申报登记,于3月20日前对象到村委申报登记结束,村、镇按要求进行张榜公布,并经镇组织调查核实后于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市计生局。
四、根据省细则要求,奖励扶助金发放每年二次,于每年的7月份和12月份各发一次。发放工作仍由邮政渠道进行。今后的申报工作,各镇要按统一的申报制度即每年4月10日前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对象和往年对象的变动情况,10月10日前将以往对象变动情况分别上报市计生局。
五、市计生局将根据各村镇汇总上报的拟奖励对象名单,专门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对没能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政策界限不理解之处请及时请示市计生局(电话85238351),不得擅作主张,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福清市计划生育局
2005年2月25日
抄送:各镇(街)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福州市计生委
附: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以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关于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
关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个子女,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凡在此之后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还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关于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界限:
凡在此之前未达到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视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在此之后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达到生育间隔,但生育一女夫妇未达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为女孩的,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还须落实绝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扶助对象。
(3)关于收养问题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5、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