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由“福清市水政监察大队”变更为“福清市水利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福清市本级2021年变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补充公布。未经公布的收费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福清市本级2021年变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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