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2〕503号)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2〕54号)精神,我局全面清理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及定价批费文件。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部分县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文件清单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