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30 14:51

  (融政办〔2018〕12号)

  一、购房、租房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奖励: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按实际租房面积核算,给予连续补助3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上述购房、租房补助,可择一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注册落户奖励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落户奖励分5年兑现,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福

  清市。

  三、投资出资奖励 

  直接投资本市且当年实际到资超过20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到资的0.5% 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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