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奖励办法
时间:2020-09-30 14:59

  (融政综〔2018〕62号)

  一、奖励措施

  (一)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二)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对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奖励条件

  (一)在福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市有参与税收分成的分支机构)的企业。

  (二)已获得国家、省、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上级必须没有指定要求地方配套。本级已配套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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