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综〔2018〕39号)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福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市均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福州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20%奖励。
(三)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给予福州市补助金额20%奖励。
五、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再给予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配套奖励。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福州市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500 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300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我市再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八、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
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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