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九条措施
时间:2020-09-30 18:55

  (融政办〔2018〕17号)

  一、协助种子期、起步期的“双创”项目对接福州市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促进投资者与创客(团队)对接。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配套。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六、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和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

  七、对考核合格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八,对众创空问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我市按福州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15万元。

  九、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对经筛选、可产业化的项目,可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并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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