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福清市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0-09-30 18:56

  (融政综〔2018〕214号)

  1.税收奖励。互联网企业自入区当年度起,前3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福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福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业绩奖励。园区内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纳税额福清留成部分。

  3.租金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0元(租金低于20元的按就低原则执行),从入驻之日起连续补助3年。产业园入驻企业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4.支持开拓本地市场。市经信局、科技局负责征集产业园内资质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建立项目优选库,由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示,今后福清市财政支出的此类项目服务须优先从优选库中选择服务商。对无需招投标的服务项目,必须在优选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对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邀请优选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并根据其提供的后续常驻运维服务给予适当加分。

  5.园区内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6.园区内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该项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7.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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