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融聚英才”行动,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引、育、留才机制,推进创新型 城市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人才在福清创新创业,促进福清科学发展、提升跨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是在我市正式注册登记、依法纳 税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人才分为引进人才与现有人才两类。
(一) 引进人才是指近一年内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1.高层次人才指符合福州市级及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要 求的各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两类: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一类,其他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二类。
2.高学历人才指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3.高技能人才指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专业与岗位一致的高级技师、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
4.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指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职业技术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二) 现有人才是指到我市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三年及以上的人才。
1.现有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 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对应的类型核 定档次。
(2)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对来融工作时间给予放宽,参照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予以核定,所核定的档次仅适用于本措施中相对应的政策。
(3)近十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含)的第一、二完成人,其成果应与所从事工作一致。
(4)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企业上一年度在福清纳税额每满 1 千万,给予一个名额,由企业推荐,最多不超过 20 名。
2.现有人才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对应国家级人才项目、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 类及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第二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B 类及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第三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C 类、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及第 1 点中第(3)-(4)类人才。
(三) 各类人才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第(4)点所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可不做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包括总则、人才奖励政策、人才生态建设、 引才奖励办法、创业创新支持、校地人才合作、人才体制创新、 工作职责分工及附则九部分内容。
第二章 人才奖励政策
第五条 给予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补贴。
(一) 对高层次人才, 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 对高学历人才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25 万、 2.5 万安家补贴。海外及港澳台地区留学人员经认定按对应学历标准发放安家补贴。
(三)对高技能人才按高级技师、技师经认定分别给予 2.5 万、 1 万元安家补贴。对取得地厅级及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应标准基础上提高 50%。
(四) 对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给予 1 万元安家补贴。
(五) 安家补贴在人才落地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与其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给予现有人才发放人才津贴。
(一) 对现有人才按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发放 3 万、 2 万、 1 万人才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二) 高层次人才享受其他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尚未结束的, 待其他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兑现结束后,方可申请现有人才津贴。
(三) 鼓励培育现有人才,建立人才提档机制,按“就高” 原则发放人才津贴。
(四) 建立人才考评制度,由所在企业对人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申报、降档和退出的依据。
第七条 带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市转化落户的人才或团队, 可“一事一议”,国家级特级人才到我市落户的,最高给予 1亿元的综合扶持。
第三章 人才生态建设
第八条 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纳入共有产权人才公寓保障 对象,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申请租赁人才公寓或购买共有产权 人才公寓。
第九条 引进人才落户我市,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 待遇。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现有人才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 学前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我市市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或就近入学。
第十条 引进人才第一类和现有人才的配偶需要在我市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人才疗休养制度。引进人才第一类及 现有人才免费参加,其他类型人才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第一类及现有人才开辟“就医就诊绿色
第十三条 支持“人才驿站”建设,给予“人才驿站”一次性建站补助 10 万元。对入选省、福州市级的“人才驿站”, 根据其开展活动产生的费用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 1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龙头企业开设“人才之家”, 给予 2 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设立福清大学生联谊会,负责在国内外高校成 立分支机构,引导高校人才及福清籍大学生回融创业就业。根据其工作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章 引才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以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做为引才工作一站式服 务平台,建成开放共享、安全高效的人才数据库,整合人才业务工作和人力资源产业。
第十七条 引荐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在落地满一年后,给予引荐的个人和机构引才奖励。
(一) 引荐人才经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省市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二) 引荐人才认定为高学历引进人才的,按博士、硕士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引才奖励。
(三) 引荐人才认定为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四) 引荐人才认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给予 1000 元引才奖励。
(五) 境外及港澳台大学毕业生经认定按国内同档次标准 奖励。引进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六) 引荐人才的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
(七) 每位人才的引荐奖励最多只能申领一次,自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给予提供人才信息的个人和机构登记奖励。
(一) 对提供人才信息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给予每条信息 50-500 元登记奖励。
1.登记信息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 的, 每条信息给予 500 元登记奖励;
2.登记信息符合高学历人才条件的,每条信息按全日制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 500 元、200 元登记奖励,高学历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 学毕业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 50%。
3.登记信息符合高技能人才条件的,每条信息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 100 元、50 元登记奖励。高技能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 50%。
4.登记信息为全日制本科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急 需专业大专生的,每条信息给予 50 元登记奖励。国内“双一流” 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50%。
(二)对提供人才信息符合我市现有人才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给予每条信息 50 元登记奖励。
(三)提供人才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
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办、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