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处、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
为了更好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平台,精准帮助毕业生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有效助推其通过见习实现就业,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124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福清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和正常经营的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和见习工作条件;
(三)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二、申报材料
(一)《福清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公(经营)场所相关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四)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五)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有意向成立“见习单位”的单位,请将申报材料电子档发送至邮箱2162865181@qq.com,经初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报送到福清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向高街人才大楼三层),由福清市人社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授予“福清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牌匾。
四、申报时间:2018年4月2日至4月30日(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五、享受补贴
(一)被认定的“见习单位”招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在此见习期间,先由“见习单位”按月向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垫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结束后,经我局审核通过的,按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见习时限,向“见习单位”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即原所垫付的基本生活补助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为3个月。
(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若提前接纳该毕业生就业的,仍可按照原定见习期(3个月)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三)毕业生3个月见习期满后,若“见习单位”对见习的毕业生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根据留用人数(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费),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予以一次性就业见习补贴。
六、其他说明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一年内离校未就业,且已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福清生源毕业生和在榕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二)“见习单位”连续两年未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予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三)上述未尽事宜,按榕人社综〔2016〕124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由福清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91-85232741)。
附件:福清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