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八批)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62号)精神,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于9月15日下达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8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2025年1月以来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禽、种畜)、农膜、农药、饲草料、兽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和畜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分配方案公示如下:
(一)分配原则
以受灾时上报的受灾数据为依据。以各镇街(农场)在发生灾情时统计上报的灾情情况为依据。
(二)分配情况
本批次80万元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按以上分配原则分配给9个镇街(农场),具体为:1.一都镇:375600元;2.渔溪镇:127400元;3.江镜镇:96500元;4.东张镇:78000元;5.上迳镇:66100元;6.海口镇:29300元;7.东阁农场:20600元;8.南岭镇:5500元;9.龙山街道:1000元。
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1月14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向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5266783,传真:85266783,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1613室,邮编:350300。
附件: 2025年1月以来福清农业受灾情况及中央防灾减灾资金分配方案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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