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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关于深化“融聚英才”行动促进企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融聚英才”行动,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引、育、留才机制,推进创新型 城市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人才在福清创新创业,促进福清科学发展、提升跨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是在我市正式注册登记、依法纳 税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人才分为引进人才与现有人才两类。 (一) 引进人才是指近一年内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1.高层次人才指符合福州市级及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要 求的各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两类: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一类,其他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二类。 2.高学历人才指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3.高技能人才指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专业与岗位一致的高级技师、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 4.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指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职业技术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二) 现有人才是指到我市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三年及以上的人才。 1.现有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 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对应的类型核 定档次。 (2)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对来融工作时间给予放宽,参照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予以核定,所核定的档次仅适用于本措施中相对应的政策。 (3)近十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含)的第一、二完成人,其成果应与所从事工作一致。 (4)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企业上一年度在福清纳税额每满 1 千万,给予一个名额,由企业推荐,最多不超过 20 名。 2.现有人才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对应国家级人才项目、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 类及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第二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B 类及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第三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C 类、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及第 1 点中第(3)-(4)类人才。 (三) 各类人才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第(4)点所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可不做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包括总则、人才奖励政策、人才生态建设、 引才奖励办法、创业创新支持、校地人才合作、人才体制创新、 工作职责分工及附则九部分内容。 第二章 人才奖励政策 第五条 给予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补贴。 (一) 对高层次人才, 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 对高学历人才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25 万、 2.5 万安家补贴。海外及港澳台地区留学人员经认定按对应学历标准发放安家补贴。 (三)对高技能人才按高级技师、技师经认定分别给予 2.5 万、 1 万元安家补贴。对取得地厅级及以上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应标准基础上提高 50%。 (四) 对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给予 1 万元安家补贴。 (五) 安家补贴在人才落地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与其他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给予现有人才发放人才津贴。 (一) 对现有人才按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发放 3 万、 2 万、 1 万人才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二) 高层次人才享受其他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尚未结束的, 待其他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兑现结束后,方可申请现有人才津贴。 (三) 鼓励培育现有人才,建立人才提档机制,按“就高” 原则发放人才津贴。 (四) 建立人才考评制度,由所在企业对人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申报、降档和退出的依据。 第七条 带高新技术成果到我市转化落户的人才或团队, 可“一事一议”,国家级特级人才到我市落户的,最高给予 1亿元的综合扶持。 第三章 人才生态建设 第八条 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纳入共有产权人才公寓保障 对象,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申请租赁人才公寓或购买共有产权 人才公寓。 第九条 引进人才落户我市,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 待遇。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现有人才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 学前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我市市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入学或就近入学。 第十条 引进人才第一类和现有人才的配偶需要在我市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人才疗休养制度。引进人才第一类及 现有人才免费参加,其他类型人才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 对引进人才第一类及现有人才开辟“就医就诊绿色 第十三条 支持“人才驿站”建设,给予“人才驿站”一次性建站补助 10 万元。对入选省、福州市级的“人才驿站”, 根据其开展活动产生的费用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 1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龙头企业开设“人才之家”, 给予 2 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设立福清大学生联谊会,负责在国内外高校成 立分支机构,引导高校人才及福清籍大学生回融创业就业。根据其工作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章 引才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以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做为引才工作一站式服 务平台,建成开放共享、安全高效的人才数据库,整合人才业务工作和人力资源产业。 第十七条 引荐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在落地满一年后,给予引荐的个人和机构引才奖励。 (一) 引荐人才经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省市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二) 引荐人才认定为高学历引进人才的,按博士、硕士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引才奖励。 (三) 引荐人才认定为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四) 引荐人才认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给予 1000 元引才奖励。 (五) 境外及港澳台大学毕业生经认定按国内同档次标准 奖励。引进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六) 引荐人才的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 (七) 每位人才的引荐奖励最多只能申领一次,自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 给予提供人才信息的个人和机构登记奖励。 (一) 对提供人才信息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给予每条信息 50-500 元登记奖励。 1.登记信息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 的, 每条信息给予 500 元登记奖励; 2.登记信息符合高学历人才条件的,每条信息按全日制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 500 元、200 元登记奖励,高学历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 学毕业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 50%。 3.登记信息符合高技能人才条件的,每条信息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 100 元、50 元登记奖励。高技能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 50%。 4.登记信息为全日制本科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急 需专业大专生的,每条信息给予 50 元登记奖励。国内“双一流” 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登记奖励标准提高50%。 (二)对提供人才信息符合我市现有人才条件的个人和机构, 给予每条信息 50 元登记奖励。 (三)提供人才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 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办、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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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七条措施
一、放宽落户门槛。 全面放宽落户限制,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非榕籍毕业生(含教育部认定的 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可在福清市落户(含其直系亲属), 不受年龄及就业创业限制,落户地址为人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家庭户。 二、保障人才安居。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福清市购买人才住房,房价为购房时点市场评估价的7折.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不足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10年且购房人才在福清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0年后,不动产权登记可直接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三、实行租房保障。 对新引进到福清市就业创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且在福清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可申请入住福清市租赁式人才公寓,租金基准 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福清市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 四、给予生活补助。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2021年及以后毕业)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清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 五、提供研发补助。 对获得福州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具有研发职能的企业,其研发岗位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本科生(工科类、农学类、理学类) 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补贴,研究生(工科类、农学类、理学类) 及以上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贴,补贴2年.每家企业获得补贴人数累计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5%,最高不超过100人,已享受过其 他人才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六、发放技师补助。 受聘于我市重点企业一线生产岗位且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技师、高级技师,给予技师每月800元、高级技师每月12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 2 年。 七、提供引才补助。 鼓励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市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协作基地,为我市输送各类合格人力资源(就业须满3个月,以首次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确认)。院校每年协助推荐20名中职以上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单位就业的,予以3万元奖励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补助。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委人才办、 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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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七条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新增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50%再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时给予项目倾斜。 二、支持发展品牌农业。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创建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级奖励。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含区域公用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含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主体,我市分别奖励5万元、 2万元、 1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所在镇(街),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我市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权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我市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2万元。对我市联合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30万元;对我市主办由镇(街)承办的特色农产品节庆活动,每场给予承办单位奖励20万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按照比例予以奖励,每场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我市参加.部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省级、福州市级组织的农业展会、主题活动,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奖励;鼓励我市农业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符合条件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奖励。 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获批创建省级水乡渔村、福州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我市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美丽休闲乡村的村,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乡村,我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50%再给予1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五、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 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福州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我市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我市给予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福州市级以上数字农业示范基地。 六、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在贯彻福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全基因组检测试验室和分子育种实验室,购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投资额达到5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我市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七、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福清本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含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福州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我市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八、其他事项。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政策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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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1.07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精神,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年实际成交的技术交易额在20万(含)以上的,给予技术交易额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7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在我市注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我市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0.1‰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7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按实际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技术合同需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于扶持“双创”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一)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年累计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0.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技术对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举办技术对接会、科研成果推介会,主办方提前3个月申请,经市发改局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的对接会或推介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市财政局、发改局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工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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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91-85210002/011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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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91-85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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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3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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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fqs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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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19楼福清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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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业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选址在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计划引进食品储运、加工、展示、体验、交易、结算产业生态链;构建“一条鱼、一块肉、一粒果、一袋米、一桶油”大宗食材供应链,打造“专业、创新、绿色、开放”全球化食品高端园区、食品产业供给侧改革试点、食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进出境食品安全示范基地,力争成为全球食品展示交易集散中心。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元洪投资区是习近平同志在福州工作时亲自洽谈引进、参加奠基的项目,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创办,是当时全国最大的外商土地成片开发区。2003年被中国食品协会批准为“中国食品示范园区”,2005年9月核准为国家级工业园区,2010年获批首家“福建省标准化示范园区”。2016年,园区依托福清雄厚的食品产业基础,启动“元洪国际食品产业园”开发建设,致力于打造专业、创新、绿色、开放的国际化高端食品园区。2023年1月,《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总体方案》获中国国务院批复,元洪投资区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首个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规划面积61平方公里。
合作方式:独资或合资
项目联络单位: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余林林
项目联系人:何建
联系电话:0591-85576039、0591-85576036
传真号码:0591-85576037了解更多>> -
化工新材料产业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选址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在原有产业链基础上,重点引进和发展异氰酸酯及聚氨酯、钛铁颜料、轻烃资源综合利用及烯烃深加工、尼龙新材料,打造高端、绿色、低碳、节能、高效的一体化化工新材料生产体系。使用三类工业用地的化工项目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以上,项目达产后年产值达400万元/亩,年税收40万元/亩;使用二类工业用地的非化工项目项目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亩以上,项目达产后年产值达400万元/亩,年税收20万元/亩。
合作方式:独资或合资
项目联络单位: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吴世雄
项目联系人:赖钰滏
联系电话:18950254131
传真号码:0591-85961665
电子邮箱:16265358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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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器件产业项目
项目概述:该项目选址在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引进滤光片、图像传感器、音圈马达、光学仪器、光学镜头、光学材料、光学测量、光电测控、视频监控系统与设备、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化孵化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产业研究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1亿人民币以上。
合作方式:独资或合资
项目联络单位: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李昕
项目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591-85360966、0591-85377803
传真号码:0591-85377811
电子邮箱:rqzsfw@163.com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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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产业发展现状如何?
答:
福清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聚焦新型显示、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塑胶管材、玻璃、生物医药、电力、纺织等八大主导产业,通过实施产业链链长制,着力延伸产业链、培育创新链、提升价值链、融通供应链,产业集群发展成效明显,目前已基本形成新型显示、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为主导,塑胶管材、玻璃、生物医药、电力、纺织多元化发展的产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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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招商引资区位优势?
答:
地理区位优势明显。 福清地处省会福州南翼,距福州滨海新区仅29公里,依托长福高速、滨海大通道等快速通道,可实现20分钟的生活圈。纵贯全境的福厦高速公路、福厦高铁和324国道,将福清与省内三大中心城市福州、厦门、泉州连为一体,向北与长江三角洲相连,向南与珠江三角洲对接,向西可向江西、湖南等内陆广袤腹地延伸,向东与平潭综合实验区连成一片。
园区经济特色明显。融侨、元洪、江阴等重点园区齐头并进,水电路气等配套不断完善,综合承载力日益提升。依托园区平台,集聚了规上工业企业593家,培育了电子、化工、食品等八大优势主导产业。2024年重点产业和主要园区,分别完成规上工业产值2003亿元、2362亿元。
侨多台近优势突出。福清是全国著名侨乡,现有海外华人华侨160多万人,遍布15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区位近台,最近处距台湾新竹仅84海里,建立洪宽工业村、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推动与台湾电子、机械、农业等产业高效对接;打造石竹山梦文化节、融台宗鹤拳武术交流大会等品牌,推动融台文化深度交流。
临港开发空间广阔。作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拥有江阴、元洪两大港区,海岸线长408公里,约占全省11%,居全省县(市)区第二;深水岸线117公里,可建5-30万吨级深水泊位33个,已建5万吨级以上泊位16个。作为全省“两集两散”之一的集装箱主枢纽港,江阴港区拥有江阴综保区,开通韩、美、欧等国际航线和港台直航航线。2024年集装箱吞吐量245.1万标箱,比增7.2%;货物吞吐量5393.8万吨,比增11.3%。
城乡建设统筹推进。福州市域轨道交通S1线、江涵公铁大桥、国道G228滨海大通道、双福高速等战略通道加快推进,东部新城、高铁文旅小镇、中央CBD、龙高商贸新城等重点组团全面开发,单核多组团城镇发展体系加速构建。乡村振兴战略深化落实,培育形成了一批乡村振兴星级村,正在打造若干条乡村振兴特色带。
人文底蕴比较深厚。福清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涌现出翁承赞、叶向高、隐元禅师等许多先哲名贤,留下了“唐陂、宋桥、元佛、明塔、清寨”等名胜古迹,铸就了“融和向阳、搏拼天下”的新时代福清精神。改革开放以来,众多福清乡亲走遍大江南北、积极打拼创业,现有60多万乡亲在全国各地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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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重点招商载体有哪些?
答:
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新区元洪功能区、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自贸区——江阴港综合保税区、东部新城、高铁文旅小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