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卫生检测的工作方案
日期:2025-06-24 11:53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群众卫生安全过夏,根据《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榕卫综合监督〔2025〕11号)及《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5 年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及卫生检测工作的通知》(榕卫综合监督〔2025〕12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5年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5年6月至7月。
二、任务安排
按照“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全覆盖监督检查全市辖区内的人工游泳场所,并结合“国家双随机”任务开展卫生检测工作。
监督一科、二科负责辖区内发证的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公卫一科负责发证游泳场所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游泳场所进行第二轮采样检测;检验科负责游泳场所样品实验室检测;质控科负责检测结果审核、检测报告编制与发放。
三、监督抽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 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等。
四、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各游泳场所卫生许可、信息公示、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禁泳要求、卫生检测、硬件配备、客用物品清洗消毒保洁、池水净化消毒、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健康检查等情况(详见附件1)。
1.游泳场所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各项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落实人员培训、考核和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否取得合格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2.是否按照规定在入口、更衣室等醒目处设置“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及其他不宜人群游泳”的警示性标志,标志符合固定耐用的要求。
3.是否按照规范配置配齐游泳池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是否设置消毒剂专用库房,使用的水质处理剂是否合格,并规范管理。
4.是否严格落实池水净化消毒要求、足量补充新水,池水循环周期是否超过4小时,是否监控池水余氯、pH值、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等卫生指标,并公示水质检测信息。
5.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否正常使用,池水是否4小时更换一次,游离性余氯是否满足要求。
6.公共设施及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是否规范。
7.是否按照泳池规模严格控制游泳者人数、避免人员过度密集,游泳池人均面积是否不小于2.5㎡。
(二)采样检测
公卫一科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对游泳池水的浑浊度、pH值、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臭氧(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及浸脚池游离性余氯等进行采样检测;按照国家“双随机”抽检任务要求,对室内空气中 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进行检测。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和检测工作,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全覆盖检查检测。卫生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好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各种执法文书和专项检查表格的填写。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要加强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游泳场所卫生知识,强化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同时,督促各游泳场所亮证经营,公示卫生信誉等级和举报投诉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共建良好的游泳环境。
(三)各科室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监督二科于2025年8月5日前汇总数据并上报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1.2025年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25年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汇总表
3.2025年游泳场所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2025年游泳场所专项池水卫生检测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