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教育局关于结算2022年和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3-03-10 17:37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教育局
各公办中小学:
根据福清市财政局《关于结算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融财教〔2023〕29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含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融财教〔2023〕34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给你们(具体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是小学每生每年770元、初中每生每年970元,革命老区村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元,对不足100人的小学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100-199人的小学按200人核拨公用经费,对不足300人的初中按300人核拨公用经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增加安排寄宿生公用经费,用于学生宿舍、食堂等水电费及学生生活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开支。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每生每年9700元执行。
二、根据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有学生数、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数,结算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14941.557万元(详见附件二),其中含小规模学校增加公用经费967.363万元、寄宿制学校增加公用经费298.42万元、随班就读学生增加公用经费152.926万元、革命老区村学校增加公用经费72.269万元,2022年已实际下达17600万元,剩余2658.443万元结转2023年继续使用。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14203.943万元(详见附件一),其中:中央直达资金5166.37万元、本级配套资金6379.13万元、上年结转资金2658.443万元。。
三、各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使用,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各中心小学必须按规定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辖区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所属完小、教学点生均公用经费和小规模增加公用经费用于中心小学经费开支。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校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
附件:1.结算2022年和下达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安排表
2.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结算表
3.2022年中心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金明细表
4.项目绩效目标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