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创新事前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融发改信用〔2020〕7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局行政审批事项代理记账许可(包括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2个事项)作为我局第一批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事项。现将《福清市财政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和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予以公示。
附件:1.福清市财政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4.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和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福清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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